[台北市動保處新聞稿]~寵物登記與人民之戶籍登記並無相容與整合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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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台北市動保處新聞稿]~寵物登記與人民之戶籍登記並無相容與整合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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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台北市動保處新聞稿]~寵物登記與人民之戶籍登記分屬二套系統並無相容與整合問題

出處 ~ http://www.tmiah.taipei.gov.tw/page/pag ... therQuery=

發稿日期︰99年6月11日
聯絡人︰嚴一峰 處長
聯絡電話︰87897111、0933201882

寵物登記與人民之戶籍登記分屬二套系統並無相容與整合問題


報載本巿擬辦理寵物申報戶口一事,因寵物不在戶籍法登記對象範圍內,戶籍資訊管理系統無法登錄,且寵物之管理自88年起依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」規定,飼主至登記機構為寵物植入晶片及辦理寵物登記,並將資料登錄至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。戶籍資訊與寵物登記管理係屬二套並行之登記系統,無法相容或整合。

「寵物登記管理辦法」規定,寵物之出生、取得、轉讓、遺失或死亡登記,應在一定期限內至寵物登記站辦理資料更新。臺北巿政府委託辦理寵物登記之寵物登記站計146間,本巿半數以上之動物醫院為寵物登記站,可受理飼主辦理寵物登記(可至http://www.tcapo.taipei.gov.tw 業務資訊 臺北巿各項協辦業務動物醫院分區名冊查詢)。登錄完成後,若寵物遺失,飼主可自行或委請寵物登記站上網辦理遺失申報作業;寵物之出生、取得、轉讓或死亡登記也可委請寵物登記站辦理資料更新。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應辦理寵物登記;取得、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,應於一個月內至寵物登記站辦理變更登記;寵物遺失,飼主或寄養者應於遺失事實發生後五天內,申報寵物遺失;寵物死亡日起一個月內,飼主應至寵物登記站辦理註銷登記。

動保處重申目前寵物登記管理制度係依動物保護法規範,和人民之戶籍登記不同。飼主未依動物保護法所定期限辦理寵物之出生、取得、轉讓、遺失或死亡登記者,可處新臺幣3,000元以上15,000元以下罰鍰。動保處提醒飼主們,寵物登記完成了,別忘了即時更新寵物登記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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