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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物保護法~99年1月27日增修要點!~(領養要滿20歲,收容期限延長為12天)

發表於 : 2010-03-01, 14:46
大薇拔
動物保護法~99年1月27日~增修要點!
詳細原文內容,請參考 : http://www.coa.gov.tw/show_lawcommond.p ... 7&code=A09

重要相關 :

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,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
~~~ 動物之家領養貓狗須年滿20歲 (之前為15歲)

第十二條 
七、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,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、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。

~~~~ 之前為7天

其他請參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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