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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樂死範圍放寬..

發表於 : 2008-01-17, 04:51
Alicia
2008/1/16 自由時報 A13

市議會財建委員會審查動檢所安樂死經費,將108萬元的預算刪成40萬元,並加但書[僅供危害公眾性傳染病動物],沒想到動檢所將但書提案增列[其它無法救治或續養等動物]…

發表於 : 2008-01-17, 05:13
Alicia
[其它無法救治或續養等動物]是什麼意思呢 :?: :?: :?:

有些人連要出國也把貓往收容所一送,他也可以說他無法續養...連搬家的也是,還有什麼換了男女朋友的,因對方不喜歡也無法續養
人...總是很容易為自己不當的行為找一些林林總總的藉口
但貓咪呢??? 難道因主人的無法續養,所以就可以用安樂死來處罰他們嗎?

希望是我誤解了它的意思... :cry: :cry: :cry:

發表於 : 2008-01-17, 08:47
Zoar
我個人是贊同合情合理的安樂死
傷重確定無法救治、病重剩最後一口氣這類的
寵物行為的因素導致認養上的困難而非安樂不可,這我非常不能接受.

無差別式的撲殺我很不贊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