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實施:公園餵流浪動物 可罰6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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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實施:公園餵流浪動物 可罰6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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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園餵流浪動物 可罰6000元
高市重懲 攜犬畜不處理大小便罰萬元


近日實施

市府制定《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》,不過與其他縣市相關規定相較,高雄市在條文中特別限制民眾不得在公園內餵食流浪犬,去年六月修正部分條例,其中將不得餵食範圍擴大至流浪動物,罰責也提高至六千元;至於任意帶寵物到公園便便卻不處理,飼主罰款也從最高三千元提高至一萬元。

流浪狗恐傷害民眾

主管機關高雄市工務局養工處總工程司郗(音同吃)爾敏表示,民眾反映公園內聚集流浪動物,特別是流浪狗,除在公園內會亂大小便,也會妨礙民眾休憩,甚至傷害民眾,「為避免流浪動物問題愈趨嚴重,才會禁止民眾餵養。」

郗爾敏指出,公園綠地是民眾休憩遊戲空間,與一般道路空間不同,所以去年間才會希望提高相關罰責。他說,原本行政院對罰金高還有意見,但經說明後已同意定案,修正後的條文預計近日公告實施。

怕禽流感禁餵野鴿

至於民眾餵養公園野鴿行為,郗爾敏表示,因擔心禽流感疫情,所以陸續在鴿子集聚較多的二二八紀念公園等處,設立禁止餵養鴿子的告示牌,希望能減少禽鳥聚集,避免疫情發生,但他坦言,目前尚未有民眾因餵養鴿子遭罰。

對市府禁絕民眾在公園內餵養流浪動物,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前理事長王春金認為「不可思議、無聊」。她說,「民眾不餵養,流浪狗就不會到公園嗎?」市府應想辦法從根源解決民眾棄養動物行為,就是憐憫流浪狗才會餵養,「又不是當賊,不知為何要受罰?」不過一名萬姓學生則贊成禁絕餵養流浪動物及提高罰款,他說,「民眾餵食容易造成流浪動物的依賴,並增加環境衛生的負擔。」

高市餵食流浪動物罰責

◎依據:《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》第十五條
◎規定:不得在公園內餵食流浪動物
◎罰責:經制止或命其離開而不從者,可處六千元以下罰鍰,經告誡仍有不從得連續處罰
※資料來源:高雄市府工務局



來源:2009.02.15 蘋果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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