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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貼蘋果日報] 虐待動物 可重罰百萬元
發表於 : 2007-11-23, 17:36
由 Zoar
【徐珮君、張麗娜╱台北報導】行政院會昨通過《動物保護法》修正草案,把虐待動物的罰鍰,從最高二十萬元大幅提高為一百萬元,並禁止使用捕獸夾或爆裂物來捕捉動物,避免造成動物殘廢或終身痛苦,至於主人任意丟棄動物,最高罰十萬元。
中華民國動物福利環保協進會理事長劉香蘭說:「只要有罰總是好的」,但光是重罰還不夠,重點是落實執法。劉認為,國人缺乏道德觀,政府應著重教育宣導,並提出解決流浪狗的配套措施。
發表於 : 2007-12-14, 22:48
由 Zoar
2007/12/14 18:39
記者邱珮瑜/台北報導
動保法有重大突破!立法院今(14)日三讀通過《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》,大幅提高罰責。其中所謂「夜市條款」的第25條當中,若發現有夾烏龜兔子龍蝦等虐待動物行為,可處5萬元以上、25萬元以下罰款,並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,且可連續處罰。
此外,這次動保法修正案也頗受矚目的焦點,就在於新增「刑責」部份,雖法務部對此頗有微詞,認為應回歸刑法規定辦理,且虐待動物是否應負擔刑責,部分人士也有所疑義,但在立委及動保團體的強烈要求下,動保法今天順利三讀過關。
動保法修正案第25條就規定,若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,可處10萬元以上、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;五年內再犯者,還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受虐待的動物,主管機關也可以予以沒收。
此外,動保法修正案第30條明定,若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,棄養動物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,或是飼主沒有給予動物必要之醫療,以及未標示許可證即販賣者,可處1萬5千元以上、7萬5千元以下罰鍰,若五年內違反兩次以上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有刑罰的部份除了以上兩條之外,動保法第31條也規定,若運送動物未依行政機關規定之工具與方式,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,或未由獸醫師或在其監督下宰殺動物等等,在五年內違反兩次以上者,也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