放置捕獸夾,是犯法的;地主要罰款

轉貼相關動保新聞與動物權益文章。

版主: 大薇拔panpan

回覆文章
gylisa
會搞破壞了
文章: 184
註冊時間: 2007-10-19, 02:37
來自: 溫哥華
聯繫:

放置捕獸夾,是犯法的;地主要罰款

文章 gylisa »

第十四條之一 (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之方法)
捕捉動物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下列方法:
  一、爆裂物。
  二、毒物。
  三、電氣。
  四、腐蝕性物質。
  五、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。
  六、獸鋏。
  七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。
 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,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。土地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
第三十條 (罰則)
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:
(一至七省略)
八、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。
回覆文章

回到「動物新聞與權益版」

誰在線上

正在瀏覽這個版面的使用者:沒有註冊會員 和 0 位訪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