捐款芳名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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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列舉扣除額規定,對於公益團體之捐款總額在綜合所得總額20% 以內將可列舉扣除。

版主: Zoa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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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每一筆捐款都能開立收據,若您不希望將名字秀在捐款名單內,請來信告知註明,不需要收據也請告知,謝謝。
2. 如有任何問題請來信或留言詢問,謝謝您的善舉。
3.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列舉扣除額規定,對於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款總額在綜合所得總額20% 以內將可列舉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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